(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19 |
颁布日期: |
2009/11/19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11/19 |
颁布日期: |
2009/11/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47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化准入许可
(一)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现有化工企业要逐步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不符合安全规定、符合安全规定但距离繁华居民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场所较近的,将限期进入集中区域或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核准和备案,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各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消防总体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配套措施,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管委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整体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并将评价结果报各级安监局备案。
对于分布在城市内、具有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等),各级市、县(区)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经营场所。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许可。
1.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进行生产、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或予以关闭。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对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由市、县 (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材料,发证机关方可颁发许可证。
3.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经营、储存、使用等其他许可的,由市、县(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4.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合成氨、光气化、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多聚甲醛等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新建项目的生产装置,必须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生产企业,凡是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的关键装置和部位没有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要尽快制定技术改造计划,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储存液氯、液氨及易燃易爆气(液)体的装置,必须安装泄漏报警仪、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设施,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化工装置中,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等情况下不需要装备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连锁紧急停车系统的,企业应当提出不需要装备的书面报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纳入不安装改造的范围。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系统的措施建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对是否按规定要求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装置作出评价。
7.从2009年起,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地级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人员以及电石铁合金企业的炉前工、操作工岗位工种专业培训,并发上岗资格证。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从业人员没有资格证的企业,不予颁(换)发安全许可证。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凡安监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备不予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予备案。从2009年起自治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严格限制容量为2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年产7万吨以下聚丙烯装置、5000吨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15万吨以下烧碱装置、2万吨以下氢氧化钾装置、半密闭电石炉等项目建设,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严格审查剧毒品、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8号令)。各级安监机构要对在建和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督查,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停止建设,并进行相应处罚;要严格做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从项目源头把好安全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保证安全生产;要组织做好国家总局8号令的宣贯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自治区安监局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贯彻 8号令的实施细则。
(六)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级市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6- 2008《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3017-2008《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3 [2009]124号)等文件要求,鼓励、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人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选派专人负责实施。氯碱、合成氨、炼油甲醇煤化工等大中型生产企业应在2010年底前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获得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按照国家化学品登记的整体工作安排,2009年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单位的登记上报工作,做好60多家未登记单位的登记上报和登记证的办理,对登记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维护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定期上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积极组织进行整改和治理,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八)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九)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人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所在区域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一)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替代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检验检测、评估和监控,对检验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十三)大力推广和使用HAN阻隔防爆新技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安全距离符合但对周围居民、公共建筑、道路、行人、车辆等构成威胁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罐等必须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新技术,运输易燃易爆(如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汽油等)危险品的车辆也应推广使用。从2009年起,中油集团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应对其县级以上城市加油站全面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其他单位处于城市内的加油(气)站也应抓紧推广,力争 2012年完成。
(十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各地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宁政发[2008]77号)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卡片,定期评估、检查、消除隐患;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安监部门上报重大危险源基础资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材料,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检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四、深化危化专项整治,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化学
(十五)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十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通过调查研究和相互交流,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完善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五、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检查能力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十八)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九)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十)及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二十一)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类安全评价机构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广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安全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