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0/09 颁布日期: 2007/10/09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0/09
颁布日期: 2007/1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7]137号 2007年10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土地沙化、荒漠化是全人类的公害。防沙治沙事关国土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安全。我区整体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是全国沙漠化防治重点省区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5]29号)、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防沙治沙和生态建设,为构建祖国西部生态屏障做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防沙治沙取得显著成效。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沙治沙丁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强生态建设的部署,各级政府坚持把防沙治沙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有效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十五”以来,我区新完成营造林面积107.1万公顷,全区现有森林面积51.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的8.4%提高到9.84%;恢复湿地10万公顷。实行全境禁牧封育,草原沙化得到有效遏制。据第三次全国荒漠化沙化监测结果显示,我区已累计治理沙化土地46.7万公顷,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500平方公里,控制水土流失面积51万公顷。沙化面积由上世纪70年代的165万公顷减少到118.3万公顷,实现了治理速度大于沙化速度的历史性转变,生态建设步入“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新阶段。   (二)防沙治沙形势依然严峻。我区是全国沙化危害最严重的省区之一,三面环沙,干旱少雨,虽经多年治理,但荒漠化土地面积仍达 297.4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7.24%,其中沙化土地118.3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2.77%。全区有13个县、40个乡镇、600多个村庄、13.2万公顷农田、121万公顷草原遭受着沙化的危害,防沙治沙任务十分艰巨。   (三)加强防沙治沙意义重大。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质量的重要基础,又是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必然途径;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迫切需要,又是拓展宁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既是改善生态、保障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宁夏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改善沙区生态状况,促进沙区和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动力,以法制为保障,实行全区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快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促进沙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祖国西部生态屏障做出重要贡献。   (五)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解决对经济社会影响大和易于治理的土地沙化问题。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加强受沙化威胁区域农田的生态保护与建设。   --坚持科学治沙、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农林牧现代实用技术和模式。   --坚持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积极发展沙产业,做到保护与开发并重,恢复和利用并举。   --坚持全社会参与、多渠道投资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沙化治理,实现多元化投资、多方面增效、全社会受益。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全区治理沙漠化面积33.36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种草 21.69万公顷,封育10万公顷,飞播1.67万公顷.重点治理区域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区60%以上可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区可治理的沙漠化土地基本得到有效治理。   三、全力落实防沙治沙重点措施   (七)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 自治区林业局会同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抓紧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有关市、县 (区)根据全区统一规划,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和措施,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防沙治沙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原建设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一经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八)着力推进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认真组织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毛乌苏沙地西南缘治理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努力增加林草植被,建立完备的防风固沙体系,加快沙化土地治理,控制沙化扩大趋势。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切实抓好盐池、同心、中卫、灵武等4个全国和自治区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重点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生态绿化建设。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各类项目、资金,集中实行小区域沙、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提高治理成效。力争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巩固一片。   (九)依法加强沙漠化土地的封禁保护和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森林法》、 《防沙治沙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沙漠化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继续严格实行禁牧封育.依法保护和恢复沙化区域的林草植被。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促进自然修复。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森林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禁止一切不合理开发沙地资源、乱占滥用沙区林地、草原和破坏植被的活动。对生态状况极其恶劣,不适宜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地方,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移民搬迁,缓解迁移区域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十)积极稳妥地发展沙产业。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积极培育沙区主导产业。鼓励和引导干旱地区农牧民抓住有效降雨时机,种植以柠条为主的灌木林和以紫花苜蓿为主的饲草植被.扩大禾草种植面积。推进草畜产业的发展。在有条件的沙区,积极种植枸杞、“两杏”、红枣、小杂果等经济林和甘草、麻黄、肉苁蓉等中药材,发展沙区林果和药材产业。充分利用沙区沙柳、柠条、沙棘等资源,兴办柳编、高密度板、饲料加工等企业,深度开发沙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转化率和商品率。积极利用沙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动植物等资源,开辟沙区旅游、休闲娱乐等产业,促进沙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十一)强化防沙治沙的科技支撑。认真总结推广“五带一体”、“引水治沙”、“生物治沙”等成功治沙经验和实用技术,继续加大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防沙治沙先进技术的创新和转化。积极创新科技推广新机制,把科技应用贯穿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沙区开展科技服务,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对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加强沙区水资源的保护,切实做到节约用水。建立长期的沙漠化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敏感重点沙化区域动态、防沙治沙工程进展情况和生态环境变化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十二)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防沙治沙和生态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同时,自治区及市、县财政要将防沙治沙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类相关金融机构要扩大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治沙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做好金融服务。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抵押,申请治沙贷款。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防沙治沙及经营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经营资格支持。   (十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未纳入国家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分别纳入自治区和市县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期分批列入自治区和市县财政预算。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林业部门制定。   (十四)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恢复造林制度。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城镇建设、工业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中被征占用的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   (十五)建立防沙治沙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防沙治沙事业,发展沙产业,形成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工作的氛围。鼓励各类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承包治理荒沙荒地,经营沙产业。各类企业和个人承包的荒沙荒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50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防沙治沙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制定的治理方案,完成防沙治沙治理任务后,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颁发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享受国家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资金补助。对其承包经营的治沙项目和沙产业项目,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鼓励各市、县(区)加强防沙治沙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经验,促进我区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十六)理顺生态建设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逐步理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稳定管理经费,增强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他们在防沙治沙和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自治区及各级绿化办公室在组织实施义务植树、指导城乡林业建设和协调部门绿化等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健全机构,核编定员,充实队伍。   (十七)实行防沙治沙行政首长负责制。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认真执行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作为沙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十八)加强防沙治沙队伍建设。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关心和帮助解决沙区基层干部生活困难,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沙区各级政府要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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