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02/28 颁布日期: 2006/02/28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02/28
颁布日期: 2006/02/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环发〔2006〕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磁辐射设备和设施数量迅速增多、功率明显增大,对周围环境和公众健康存在着潜在的危害,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公众投诉日益增多,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国务院令253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110kV、220kV、330kV送电线路、变电站,雷达站、移动电话基站等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前要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110kV、220kV、330kV送电线路、变电站及雷达站、移动电话基站等电磁辐射项目,必须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监测报告及有关资料,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我局将于五月中旬对电磁辐射设施应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单位,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联系人:吴 波   电话:0951-6015004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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