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4/11/01 | 颁布日期: | 2004/11/09 | 
            
          
         
        
          
            
              
                | 颁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西藏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4/11/01 | 
              
              	| 颁布日期: | 2004/11/09 |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元/月,495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