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11/01 颁布日期: 2004/11/09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4/11/01
颁布日期: 2004/11/09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元/月,495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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