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3/19 颁布日期: 2002/03/19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3/19
颁布日期: 2002/03/1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2002〕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及说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细则(试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建设厅 2002年2月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我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使水利建设管理适应西部大开发和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保证政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投资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公共效益。   (二)项目类别   1.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中央项目除外),分为自治区项目和地(市)、县(市、区)项目两类。   自治区项目是指跨地(市)的江河治理、引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等。   地(市)、县(市、区)项目是指中小河流治理、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农村人畜饮水、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等。   2.凡报送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及核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自治区项目、地(市)县(市、区)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3.细则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法人组建   1.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自治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地(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按项目总投资原则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2.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4.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执行。   5.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应具各的基本条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建   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参加过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   (4)建立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项目法人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情况、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项目法人考核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制。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工程质量、进度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它需考核的事项。   4.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要管理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一)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查实行主审人负责制,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审查,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勘测设计   1.承担项目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并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参加项目勘测、设计工作。   2.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质量,严禁突击进行项目勘测、设计。项目法人应保证设计单位进行野外勘测和内业设计工作所需的周期。   三、建设管理   (一)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资金和合同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查处。   (二)招标投资管理   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4.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合同管理   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1999〕765号)。   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施工管理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加强对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对施工企业的资格进行预审。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及所需的施工设备。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   5.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3.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善,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土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文件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验收委员会应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程验收   (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建立验收责任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签字要承担验收责任。验收后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验收人员的责任。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五、计划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自治区项目的年度计划由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重点工程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由自治区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各地(市)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市)财政部门。计划和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下达到县(市、区)的,地(市)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及时下达到县(市、区)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可以将计划和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划,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五)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其支出预算、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凡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预算调整等,应报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有节余资金的,按照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使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收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工程建设稽察   (一)水利工程稽察领导小组由计划、财政、水利、建设等部门联合组建(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管理办法,完善举报制度。   七、其它   (一)原自治区颁发的有关文件与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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