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0/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6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0/01 |
颁布日期: |
2010/09/06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黔建科通〔2010〕396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原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不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要求,并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
二、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范围: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三、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出具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证明,身份证;
(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项目评估报告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省外单位开发的技术或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取得生产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国家或我省法定检测机构以抽样方式检测并出具的型试检测(检验)报告(两年内);涉及卫生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
(七)使用说明书;
(八)用户意见(新产品出外);
(九)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四、申请资料应按以上顺序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以A4纸复印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返还申请人。
五、备案程序:
(一)省住建厅收到备案资料后,组织专家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资料齐全且技术符合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应用条件及要求的,在贵州省建设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以资证明;
(四)《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备案。
六、2010年10月1日前取得“贵州省建筑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后按程序申请备案。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产品型号 年生产能力 年实际产量
产品生产、出厂检测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
产品(设备)主要性能及指标
型式检验单位 型式检验时间
型式检验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外省企业)
年 月 日
市州地建设部门推荐意见
(本省企业)
年 月 日
省评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