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12/13 |
颁布日期: |
2005/12/13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12/13 |
颁布日期: |
2005/12/13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黔劳社厅发[2005]50号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实际,对我省工伤保险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由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本省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职工在省内发生工伤,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内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将驻外职工名单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驻外职工在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到现场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一)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
(三)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五、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应附书面情况说明)。
六、工伤认定受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应当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和经医疗机构诊断无需住院治疗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及当事人填写《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调查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等;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或核实,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八、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市(州、地)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权应在产生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工伤认定争议的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工伤认定工作流程;(略)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5、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6、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7、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附件二
NO: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或填写职业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楚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四)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市民邮箱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 间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
地 址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三
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是 否 像
片
身份证号 发生工伤时间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工伤(职业病)事故经过和伤情简介:
本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
保障
部门
核定
意见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件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本申请表一式五份,单位、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当事人双方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认定决定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四
NO:XXXXXXXX
工伤认定决定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现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法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XXX。
被申请人称:XXX,提供的材料有:XXX。
本局根据(调查、核实)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包括受伤时间、事实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XXX。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XX条第XX款(条款内容)的规定,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发生的XX部位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申请人XX年XX月XX日在XX地发生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视同为工伤、不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政府或XXX(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五份,申请人一份、职工所在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份。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X年 月 日
附件五
NO:XXXXXXXX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请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有关的XXX补正材料交到我局(附补正材料清单)。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提交有关补正材料,我局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附:需补正材料清单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X年 月 日
附件六
NO:XXXXXXXX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现予以受理。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X年 月 日
附件七
NO:XXXXXXXX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属于受理范围,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政府或XXXX(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X年 月 日
附件八
NO:XXXXXXXX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XX单位(XXX):
你单位XXX于XX年X月X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经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贵州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15日内向我局提供XX证据。
(如你单位拒不举证或逾期提供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逾期提供的或未提供的将视为无证据或无依据,并承担相应后果。
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OO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