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贵阳市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01 |
颁布日期: |
2003/03/13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贵阳市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01 |
颁布日期: |
2003/03/13 |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
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和省经贸委、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黔经贸资源[2003]42号),加快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等土建工程应以使用散装水泥为主,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新区等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对由于受交通制约、场地限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贵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或减少、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散装水泥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为使用散装水泥创造条件。建设单位也要积极为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创造使用散装水泥条件。
四、根据省政府第62号令规定,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施工和生产的建设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标准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征收专项资金工作由市散装办负责,市散装办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五、按照黔经贸资源[2003]42号文要求,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按工程预算使用水泥量预缴专项资金。未预缴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预缴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具体申办程序和内容是:
(一)建设与施工单位携带工程概算书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有关部门,按工程预算使用水泥总量或工程建筑总面积,预缴专项资金,并开具预缴专项资金收据。
(二)预缴专项资金计算标准如下:
1、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工程预缴专项资金=水泥总量X2元/吨
2、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工程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面积X0.2吨/平方米X2元/吨框架结构工程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面积X0.4吨/平方米X2元/吨
(三)建设单位凭预缴专项资金凭证连同其它相关资料到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与施工单位凭批准的工程决算和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有效凭证,到市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清退,并开具专项资金收据。逾期未办理结算的,预缴金额转为专项资金,不予结退。
六、水泥制品企业按每季度使用袋装水泥量,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散装办缴纳上季度专项资金。
七、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式样附后)。征收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省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八、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九、2003年12月31日后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擅自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的、使用袋装水泥而不按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水泥使用单位,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府第62号令)的规定处理。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阳市建设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环保局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