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25 颁布日期: 2010/10/25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25
颁布日期: 2010/10/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0]1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合理布局、结构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钢铁工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2009年,钢铁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近7%,在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09年,我省粗钢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有力地支撑了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与此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钢铁工业存在总体规模小、分布散、能耗高、排放大以及产品趋同、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由于钢铁工业带动性强、支撑作用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和企业要求建设钢铁项目的愿望较为强烈,虽然有利于促进我省工业投资,但部分企业的盲目扩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带来一定风险,也为我省钢铁工业合理布局、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结构调整带来隐患,与我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求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结构调整,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控制总量、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推动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钢铁工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防止钢铁产能无序扩张   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负责,防止违规新建钢铁项目的行为。严禁借建设镍铬合金高炉、铸造生铁高炉、配套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等名义投资新建钢铁项目,铁合金高炉、矿热炉不允许冶炼生铁;除国家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或国家有其他要求的项目外,2011年底前,原则上不核准、备案产能密集、结构矛盾突出地区以及独立炼铁、独立炼钢、独立轧钢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2005年以来建成和在建的钢铁项目进行排查,防止违规审批、违法违规用地、未经环评审批或超标排污、违反安全“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发生,并尽快将上述排查情况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坚决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下达我省淘汰钢铁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各州(市)和有关企业的督促检查,抓紧实施并于2010年9月底前如期完成2010年度钢铁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确保完成“十一五”钢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要按期停电,云南省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要加强监督及执行工作。对未完成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执行项目区域限批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要暂停对该地区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供地、环评审批;对未完成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云南银监局要根据省工业信息化委提供的企业名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节能、节水、降耗工作的指导,促进钢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大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力度,提高“三废”综合治理和利用水平。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钢铁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省质监局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的指导,确保计量指标的准确性及真实性。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落实和完善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政策。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加强对钢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支持钢铁企业围绕强化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调整品种结构进行技术改造,鼓励钢铁企业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生产许可、矿产资源、差别电价等有关政策   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靠性不被破坏。省质监局要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对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企业,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和未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不得受理;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意见》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铁矿资源整合的指导,进一步规范铁矿石开发秩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铁矿石资源的勘探力度,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继续落实对钢铁生产企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   (五)着力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生产经营   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建设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有关政策,继续推动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结合我省钢铁企业分布散、规模小、装备水平低、独立炼铁厂多、投资主体相对复杂等特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平等协商的原则,抓紧与有关部门、州(市)和企业协商,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完成我省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工业信息化部,争取国家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委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现有钢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达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业信息化部公告,工原[2010]第105号)的要求。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统计局,组织好我省钢铁企业申报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企业的有关工作。对经过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和备案、核发生产许可证、配置新资源、进口铁矿石等方面优先安排,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要支持和鼓励符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重点钢铁企业到境外开发铁矿资源。   (六)加大财政资金对钢铁工业淘汰落后、节能减排、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由省工业信息化委和财政厅负责,安排、监督和使用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省级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形式支持钢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   (七)加强信贷、外贸、税收、资源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云南银监局配合,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钢铁项目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省商务厅要在商务部的指导下,依据行业自律原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我省进口铁矿石流向的监测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严格税收征管,努力营造促进钢铁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组织实施   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形成省级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办理重大钢铁项目建设中涉及核准和审批的有关手续,协调解决我省钢铁工业促进结构调整、加强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钢铁生产企业要加强自律,按照《意见》要求做好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工作。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 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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