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09 颁布日期: 2010/08/09
颁布机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09
颁布日期: 2010/08/09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现公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年八月九日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 (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对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开展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成为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属大企业集团,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二)组织做好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   (三)通过安排配套资金、相关计划等支持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相关要求,编写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省工程实验室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命名。   评审重点包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主要方向、任务、目标和管理体制、机制等。 第四章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对命名的省工程实验室提出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的省工程实验室,应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州(市)政府的意见,按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审批委员会审议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并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当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省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省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三)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四)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通报,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省工程实验室,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实施。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和进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申报项目、撤销省工程实验室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骗取省级项目补助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省级补助资金;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仍未验收;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收;   (六)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由项目单位筹措的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   (七)进行重大经济行为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变动,对项目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使项目不能进行或完成的可能性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有关省工程实验室项目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摘要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发展的比较分析与技术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3、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建设工程实验室的意义与作用   三、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期和中期目标   四、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申报单位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附件   1、工程实验室承担单位合作协议   2、工程实验室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意见   5、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二: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   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同时,还须同步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见附件五)或者编制招标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或者省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三: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年度运行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省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省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省工程实验室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附件四: 云南省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概况及项目建设依据   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辅助工程建设执行情况总结   三、技术总结(科研开发、工程化、技术合作、技术转移与扩散等研究开发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取得的创新成果总结)   四、技术推广示范作用报告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五、运行机制情况   六、环保、消防、劳动保护及工业卫生   七、档案资料管理   八、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计   九、经验与教训   十、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十一、附件:有关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档案、审计等单项验收审查意见   附件五: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 │     │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 │     │       │       │       │不采用招标│ │     ├───┬───┼───┬───┼───┬───┤     │ │ 基本条目│ 全部│ 部分│ 自行│ 委托│ 公开│ 邀请│  方式 │ │     │ 招标│ 招标│ 招标│ 招标│ 招标│ 招标│     │ ├─────┼───┼───┼───┼───┼───┼───┼─────┤ │勘查   │   │   │   │   │   │   │     │ ├─────┼───┼───┼───┼───┼───┼───┼─────┤ │设计   │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 │监理   │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 │  年  月  日                          │ └───────────────────────────────────┘ 注:在空格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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