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4/20 |
颁布日期: |
2011/04/20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充分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面开展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利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成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二)设立基本农田标识牌。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标识牌。
(三)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10)的规范要求,实现全省基本农田数据库联网互通。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实施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县(市)应当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及保护责任。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图件、填写相关表格,设立统一的标识牌,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完成自验,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初验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市)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后,各设区市汇总各县(市)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核实各设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各设区市的目标;按照不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实地抽查核查。
(四)整改与成果上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设区市根据省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最终成果。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各市最终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络人,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4月30日前将市、县联络人名单报省厅耕地保护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三)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符合要求。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将不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地类、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四)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符合要求。划定基本农田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报告;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以及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立情况的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县(市)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