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1修订)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6/02 颁布日期: 2011/06/02
颁布机构: 甘肃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6/02
颁布日期: 2011/06/0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预报预警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抢险救援   4.5 受灾群众安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Ⅰ级和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政府新闻办、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省应急委员会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武警甘肃省总队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指导市州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省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市州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Ⅱ级地质灾害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国土资源厅,并由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救灾粮油储备,协调重要救灾商品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省级物资储备建议和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省教育厅: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转移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调查受灾人口,申请、筹备、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灾区次生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环境污染。   省建设厅:负责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省农牧厅: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广电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省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旅游景区内发生险情灾情时,负责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省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兰州铁路局: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省保监局: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理赔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灾害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通信线路畅通,负责通信设施受损修复畅通管理。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并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市州、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省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3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报预警   3.2.1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3.2 报灾报险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 接警与处警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州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州、县市区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州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时,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灾害时,报省应急委员会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救援、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市州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各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图1)。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图1 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结构图(略)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20人的技术人员。市州、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7.2 预案培训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8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47号)同时废止。   附件:l.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2.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附件1: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联系电话 1 省军区司令部 王 琦 副参谋长 13309488869 赵会军 作训处参谋 13893201338 2 武警甘肃省总队 吴 霆 副总队长 8233005 朱永明 作战勤务处副处长 8233123 13893161899 3 省政府应急办 郭华峰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8408748 胡生毓 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4609021 13609388233 4 省发展改革委 魏宝君 副主任 4609224 牛剑平 地区经济处副处长 4609152 13993117888 5 省教育厅 孙 杰 副厅长 8854377 贾 宁 发展规划处处长 8721225 13909496299 6 省工信委 张富奎 副主任 4609233 何翀 经济运行处处长 4609267 13919915083 7 省公安厅 姚 远 副厅长 8536002 朱守科 省公安厅治安 警察总队总队长 8536401 13893137058 8 省民政厅 张柯兵 副厅长 8413055 李 剑 救灾处处长 8418054 13919480500 9 省财政厅 赵喜泉 副厅长 8891209 杨东生 经建处处长 8891123 13919308088 10 省国土资源厅 宋史刚 副厅长 8768861 金玉虎 地环处处长 8766549 13609307710 11 省环保厅 董光国 副厅长 8415963 李佐康 省环境应急中心主任 8818756 8810309 12 省建设厅 马育功 副厅长 4609722 姜显明 省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8477567 13893226652 13 省交通运输厅 阮文易 副厅长 8481456 蔡钧恒 安全监督处副调研员 8480132 13919382349 14 省水利厅 陈德兴 副厅长 8411828 李高平 省抗旱防汛指挥部 办公室副主任 8735019 13919093545 15 省农牧厅 黄全成 巡视员 8179315 倪鸿韬 省兽医局防疫处处长 8179096 13893297616 16 省商务厅 马相忠 副厅长 8615055 张春锋 市场运行调节处 处长 8619868 13088702844 17 省卫生厅 王晓明 副厅长 4818186 孙亚军 应急办主任 4818096 13321219852 18 省广电局 康 坚 副局长 8267988 朱林安 规划财务处处长 8539528 13919288688 19 省安监局 苟小弟 副局长 8831683 杨汉杰 应急办主任 8876257 13919058984 20 省旅游局 杨宇宏 副局长 8730029 何效祖 监督管理处处长 8410308 13919260807 21 省粮食局 成文生 副局长 8800006 鱼金明 调控处处长 8800946 13993156916 22 省扶贫办 张 森 副主任 8894058 顾平定 移民安置处调研员 8894008 13609397800 23 省政府新闻办 李海默 副主任 8960117 李嘉春 宣传事业处副处长 8960307 13919188858 24 兰州铁路局 李育宏 副局长 4926530 华永利 工务处桥路科 副科长 4926935 13519448073 25 省气象局 陶健红 副局长 4670217- 2461 杨民 减灾处处长 4671793 13919023980 26 省地震局 石玉成 副局长 8276062 梁永强 应急救援处 主任科员 8276063 13893651007 27 甘肃保监局 万金文 副局长 8840966 刘永宏 产险处处长助理 8839241 13993115887 28 省通信管理局 王再兴 副局长 13609361076 李欣宙 省通信管理局应急办科员 18919838082 29 省电力公司 周吉安 副总经理 2958908 段开红 安监部主任 2952237 13321282896   附件2:   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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