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黑政发[2008]44号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批复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黑政发〔2006〕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全省各级政府。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和农垦分局,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从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制、狠抓减排重点项目落实和责任落实、大力加强执法监管等方面制定和落实综合推进措施,保证完成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减排相关能力建设,保证资金投入,促进和监督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提高认识、落实具体措施、保证减排项目进度。
第四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年度削减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确定年度削减目标,明确削减项目。年度削减计划及削减项目名单、完成时限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到省委对各地市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到省政府对各地市年度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
第六条 松花江流域内各地市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与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减排考核与流域污染防治考核相结合,减排工程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相结合,减排重点措施与流域污染防治重点相结合,减排技术与流域污染防治技术相结合,减排部门联动机制与流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相结合。
第七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负责实施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动态管理和及时调度、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具体方法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和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任务完成落实情况和规划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调度,各地环保主管部门要按具体规定要求按时上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督查,由省环保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半年度和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监察部门,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保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保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奖励,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减排核算、核查等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须报经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六条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例会、通报情况、协调研究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黑政发〔2007〕70号文件确定的部门责任分工,每半年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全面报告本部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松花江规划工作落实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由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