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日期: |
2006/12/26 |
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需要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处置的煤矿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响应、Ⅱ级(重大)响应、Ⅲ级(较大)响应、Ⅳ级(一般)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小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应对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煤矿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 员:应急救援办公室、煤矿监管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安科中心。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煤矿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煤矿监管处
负责提供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煤矿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的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5)政策法规处
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省安科中心
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外网、内网畅通运行;提供煤矿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3.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6)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7)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救援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8)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接警与报警
3.2.1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3.2.2 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3 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4 县(市)、市(地)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3.2.6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煤矿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准备。
(3)煤矿监管处与专家整理事故情况及相关资料等,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煤矿Ⅱ级(重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龙煤集团),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4.4.2 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通特别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的动员和救援物资的征用。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 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级人民政府(龙煤集团)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健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救援物资的储备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3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2.4 救援队伍保障
各煤炭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状况和装备情况。
6.2.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灾难后,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道路被毁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6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有关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储备医疗救治药物,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8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龙煤集团)协调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市(地)、龙煤集团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 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