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11 |
颁布日期: |
2010/05/11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11 |
颁布日期: |
2010/05/11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科[2010]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2009年“三定”方案所赋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的职能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替代更新和监管工作,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经研究,特制定《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目录
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申请表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用建筑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认证和淘汰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等方面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建筑节能窗、新型供暖管材、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
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
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
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
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 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
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 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检验
第八条 申请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产品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省外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当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纳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鉴定,必须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凡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国内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评时,要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是否齐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规定,同时还要审查企业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四条 初评合格后,由初评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由评审组提出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抽取检验样品,并施行封存,由申请认证企业将样品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六条 评审组成员及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ISO9000条例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保体系免检。
第十九条 凡获得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以不经初评,并免予质保体系审查。
第二十条 质保体系审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认证审批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颁发《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公布或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获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初评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经质保体系复核以及产品重新检测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评审不合格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认证管理取得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严格监督,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令其改正,否则,不予工程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导致建设工程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视其情节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书面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设计或工艺发生重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九条 认证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违者不予更换认证证书。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认证申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认证管理的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目录
1、建筑砌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复合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2、建筑板材:各种内隔墙板、屋面板和外墙板。
3、建筑节能窗:塑料窗、木窗、铝塑窗、窗用异型材、密封条。
4、粘接苯板专用胶、玻璃纤维网格布。
5、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及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6、地面低温辐射供暖用塑料管材。
7、五金采暖制品。
8、供暖系统用流量控制阀、差压调节阀、温控阀、热计量表。
附件3:
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备案部门(企业)
产品型号 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主要性能及指标说明(不多于300字):
产品组织
鉴定部门 产品鉴定时间
检验机构
名 称 检验时间
认证证书 有效期 年 月 日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初评和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外产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 审 组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