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12 |
颁布日期: |
2010/07/12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12 |
颁布日期: |
2010/07/12 |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节发〔2010〕274号)
各市(地)工信委(经委),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工业节能降耗,特制定《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产业快速发展,组织实施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包括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业化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上述项目的评审。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业化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业化项目:企业在省内注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三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该项目主要指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即以节能服务机构投资为主,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来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要求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近2年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
(二)技术条件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拟开工建设或建设中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其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施后节能、节水、减排、综合利用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获得相应的机构认证,知识产权明晰,节能原理明确,技术成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产品生产批量较大,质量可靠,有典型的应用案例,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比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节能率要达10%以上或年节能量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的设备(包括设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投资方组织申报;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围绕国家“十大节能工程”, 重点支持行业带动性强、应用面广、技术含量高、节能效果好、市场潜力大的项目。具体为: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其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程等。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项目,通用节能设备扩大规模项目、节能示范性推广项目和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为增强申报项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须具备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监测方法),以及投资、效益分析、前期工作情况等,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如尚未办理核准或备案、环评等手续要进行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它补充材料。
工业节能产业化项目:企业简介、产品(技术)介绍、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实际应用案例介绍;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评审证书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节能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说明(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以及典型案例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带以下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合同原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其他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还需报送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由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工信委节能处。
第七条 资格审查。省工信委节能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赴企业现场考察。根据审查和考察情况,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产业化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交专家组。
第八条 专家评审。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银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评审采取企业答辩、专家评议、集体表决等形式,按照重点推荐、推荐、备选、不推荐四个项目评审级别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九条 公布结果。省工信委节能处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呈报委领导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共同编制《黑龙江省工业节能改造(推广)目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条 落实政策。对省内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采用《目录》中产品的企业或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工业节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达到了相关节能标准和要求,可逐级向工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省工信委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按照节能专家评审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研究落实资金支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及省有关政策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开展专项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行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年要对通过评审并编入《目录》中的企业及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建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