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
(黑建安[2010]36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农垦总局建设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
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高层居民住宅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因焊接工人操作不当,引燃防护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我省也发生过类似火警、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为吸取“11?15”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施工特点,对各类施工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对易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危险源进行清理整治,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安全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 “防火、防坠落、防电击、防冻、防滑、防中毒”作为重点工作,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吸取“11?15”火灾事故教训,企业要对各类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密目式安全立网》;非阻燃的各种材料不得作为外墙保温材料或防火隔离带材料及密目式安全立网使用。不得在有裸露且易燃的材料附近从事电焊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需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建筑工程的洞口及周边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使用钢管、定型钢材等金属材料搭设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栏杆,同时要在防护栏杆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三)强化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要加强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切实做好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更换。要认真检查维修漏电保护开关,确保灵敏可靠。使用的电动工具要符合相关用电规范,严禁乱拉乱设用电线路和用电器,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等器具,防止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现场防冻、防滑管理。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加强从业人员冬季施工的御寒工作。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滑、防冻措施,严禁雨雪和大风天气强行组织施工作业。
(五)强化现场防中毒管理。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宿舍内严禁使用木柴、炭火取暖,防止发生烟气中毒以及火灾等事故。施工企业要为使用有毒材料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具;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取暖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作业场所和室内通风良好,严防中毒事故发生。
(六)强化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完善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落实抢险救灾人员、机械和物资,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确保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冬季施工期间,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保证安全信息畅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