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9/01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检验工作程序和项目,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及省物价局对全省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理顺检验查验工作程序
(一)首先由安检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然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进行查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二、规范安检机构检验内容
安检机构需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标准第5.1条款规定的流程进行检验。检验方式包括: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检验、线内检验及路试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侧滑或轮偏、前照灯、车辆底盘(下部检查)及功率等项目[详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标准中附录B、C、E、F、G、H]。
三、明确查验工作要求
(一)公安部门查验工作程序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有关条款执行。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5.1.2条款的 a)、b)、d)~ f)和h)~ j)规定的项目,并审核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章)。公安部门首先应确认安检机构的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然后查阅附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的检验报告并经查验机动车有关项目合格的,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程序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省公安部门和省质监部门将不定期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验数量及签章数量进行核查,以确保检验报告与检验合格标志的数量相符合。
四、统一检验报告格式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车辆不上线检验、代检及疏于人工检验等违规现象的监管,截至2009年12月30日,各安检机构统一采用专用软件打印检验报告及人工检验记录单,检验报告中应含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专用打印软件由省质量监督检验协会机动车安全技术委员会提供。检验报告中“引车员”、“检验员”、“批准人”、“送检人”、“尾气检验员”及“检验结论”栏目均由人工签字或签章。“批准人”应对人工签字或签章的可追溯性负责。“检验结论”栏目加盖省质监局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章。
检验报告及人工检验记录单存档时间为二年。
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各安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实行社会化的安检机构的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未实行社会化的安检机构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检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六、组织联合专项检查
各地质监、公安及物价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严重违规和屡教不改的,要严肃依法查处,不得一罚了之,要跟踪结果,并将重要情况和查办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省质监局、公安厅及物价局。省质监局将会同省公安厅及物价局,自2009年12月30日起,对全省各安检机构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的情况及检验收费情况进行专项联合监督检查及验收,请各安检机构届时做好准备。对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安检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责令停止工作的安检机构,不得擅自出具检验报告,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章)。
联系人:周 彦
联系电话:0451-87979106
电子邮箱:zhouyan3737@163.com
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验协会联系方式: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0号701室
联系人:张 艺 崇
电 话:0451--82334019
邮 箱:jdjyxh_aj@163.com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