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计量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6/17 |
颁布日期: |
2010/06/17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6/17 |
颁布日期: |
2010/06/17 |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计量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建建[2010]6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切实加强对城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城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市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主要措施。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各部门协调和组织领导,从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专篇作为办理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前置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未编制供热计量专篇的,不予办理市场准入和招标手续,对未取得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供热计量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责任意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项目的管理,对需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分包给具有计量装置安装许可证的计量装置安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计量装置安装单位要针对工程实际编制供热计量专项施工技术组织计划专篇,做为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的组成部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和计量装置安装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技术组织计划同步施工、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四)施工单位和计量装置安装单位要严把供热计量材料、配料和设备关,设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热计量材料、配料和设备,除检验具备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外,还应进行进场材料分批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督,涉及施工安装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实行旁站式监理,对施工单位和计量装置安装单位不按标准施工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做好监理督查记录,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担供热计量工程中的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做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列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单位,要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与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挂钩。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达不到使用要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