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区冰雪清运办法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89/12/14 颁布日期: 1989/12/14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89/12/14
颁布日期: 1989/12/14
齐齐哈尔市城区冰雪清运办法  (1989年12月14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清运冰雪,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区(含城乡结合部)冰雪清运工作。城区内的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设清雪指挥部,负责所辖区域清雪的部署和指挥工作,检查各单位清运冰雪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调动和组织所辖区域内人力、运力完成清运冰雪任务。   第四条 清运冰雪是城区各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应以雪为令,服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清运冰雪工作,采取市、区、街相结合的办法,以环卫部门管理的道路分工为准划分责任,各负其责。   第六条 临街单位(包括个体业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划定清雪责任区(正面自单位临街路段内的墙根起至路面中心线,侧面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有巷道的至巷道中心线)。各责任区自行组织,按时完成任务。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以外地段的清雪工作,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由市、区清雪指挥部指定有关单位完成。   第八条 临街正在施工的基建工地(其责任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的清雪任务由乙方完成;停止施工的基建工地的清雪任务由甲方完成;甲、乙方皆无能力完成时,应委托有关部门有偿代清代运。   第九条 降小雪时,当日清扫,并将雪堆放在道路两侧空地内;降中雪时,雪停即清,两日内清运完毕;降大雪时,雪停后当日铲起,五日内清运完毕。节假日降中到大雪时,雪停即组织清运。   第十条 齐富公路零公里至大民屯段,鹤乡公路零公里至宛屯段,明海公路零公里至建华检查站段,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临街单位和专业队伍完成。   降大雪时,交通局要按市清雪指挥部指令,调动市内个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参加清运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按“门前三包”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完成集贸市场和摊床区的清雪任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主要街路两侧个体业户的清雪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 齐铁地区清雪工作,由该地区内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落实。铁锋区清雪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巷道、居民区的清雪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临街职工住宅区的清雪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第十四条 立交桥、广场等处的清雪工作,由市清雪指挥部指定部队、学校完成。市环卫处应积极配合,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国营工厂、学校、部队、机关,除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和职工住宅区的清雪任务外,还应承担市、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临时清雪任务。   第十六条 市、区环卫部门应重点抓好交叉路口、“断头”路段、无固定责任区地段的清雪工作,配合和督促“门前三包”单位完成清雪任务,同时应承担全市清雪工作的重点突击任务。   第十七条 交警部门应配合城建、环卫和城管监察部门,做好临街单位清雪的动员工作;降大雪时,按市、区清雪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市内各单位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负责临街单位清雪的动员工作,监督、检查清雪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上、下水管道跑冒水结冰的,按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第二十条 降大雪时,市、区各单位和个体业户的机动车辆应按清雪指挥部确定的任务量负责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区清雪指挥部负责统一调配车辆,其装卸冰雪的工作由“门前三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责任区内的冰雪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向雪堆上倾倒垃圾和污物。无运输能力的单位,由市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清雪工作搞得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达不到清雪工作标准或不执行派车清雪指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监察大队、市环卫处处以二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处以十元至五十罚款。同时,被罚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清雪任务或派车任务。   第二十五条 罚款额三十元以内的,由执勤人员当场下达;一百元以内的,由区清雪指挥部审定并下达《罚款通知单》;一百元以上的,由市清雪指挥部审定并下达《罚款通知单》。   工作人员执罚时,须出示证件,开具市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 对寻畔滋事,阻碍清雪工作或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清雪的日常工作,由市城建局、区建委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86〕71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市区冰雪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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