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01 颁布日期: 2005/11/15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01
颁布日期: 2005/11/15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5〕167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将《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市区粉尘及噪声污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本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将应用预拌混凝土纳入工程概(估)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及竣工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   四、预拌混凝土价格以《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主要参考价格,可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调找价差。   五、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并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   (二)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和料,不得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三)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在本市城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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