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07 颁布日期: 2010/05/07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07
颁布日期: 2010/05/07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139号) 在哈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应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 为节约资源,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预拌(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干混)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验收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30日内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验资报告、土地使用证、规划选址意见书、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对相应变更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干混)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干混)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凡被注销资质证书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资质证书。   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干混)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对全市预拌砂浆(干混)生产企业每年定期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应包含企业资质年度复验,连续两年复验不合格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资质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市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二)擅自涂改、出借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批复意见、松北区由区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批复意见、县(市)由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环境评价批复意见;   (四)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专用生产线,生产线应包括砂烘干输送筛分分料除尘系统、原料筒仓部分、计量系统、搅拌系统、成品料输送、包装系统、气动系统、电脑控制系统;   (五)配有有效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预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不少于50个(企业拥有产权);   (六)配有预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不少于3台(企业拥有产权);   (七)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设备要求   (一)电脑控制系统中的生产配方及产量数据能即时备份,且备份的数据格式便于识别;   (二)预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和预拌(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三、人员要求   (一)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预拌砂浆生产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本岗位职责。   四、试验室条件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条件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五、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一)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及矿物掺合料向哈尔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原材料建立管理台帐,所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进行复验,同时建立相应记录。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防止杂物混入;   (四)确保砂在过筛前后在存放场地不发生混堆的问题,且标识明显;   (五)企业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有市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JG/T230)及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3/T1357)的要求;   (七)通过试验确立预拌(干混)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八)当预拌(干混)砂浆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当预拌砂浆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九)砂浆性能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十)建立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计量设备应具有检验合格证书。   附件2:   哈尔滨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人员要求   (一)配备试验室专职负责人。试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建材试验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配备试验室检验人员。试验室检验人员中4人以上应具有从事建材检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中2人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检验人员应具有砂浆检验资格证,熟练掌握砂浆检验的操作技能及检验方法。   二、试验能力及检验能力要求   (一)具备原材料的检验能力   1.具备砂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砂的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密度等项目检验;   2.具备水泥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水泥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项目检验;   3.具备粉煤灰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粉煤灰包括细度、烧失量、需水比、含水量等项目检验;   4.具备外加剂及保水增稠材料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含固量、密度、减水率等项目检验。   (二)具备砂浆常规各项性能的检验能力   可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配、拌合物性能、稠度、分层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强度、抗冻融、收缩率、拉伸粘结强度试验等项目检验。   三、试验室条件要求   (一)环境条件要求   1.试验室的面积、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试拌砂浆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后停置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0±5℃,相对湿度不低于50%;预拌(干混)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士3℃、相对湿度大于90%;   2.试验室应保持整洁,并不得存放与试验无关的物品。   (二)检验设备要求   1.按《预拌砂浆》(JG/T230)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检验设备应齐全,设备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3.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三)试验方法要求   砂浆的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原材料及产品检验要求   (一)试验室应对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并具有相应记录和台帐,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记录及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   (二)为保证检验质量,应每半年向市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对无故不按规定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五、质量保障制度要求   (一)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二)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对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三)具有相应试验业务范围的有关规程、现行试验标准、   规范等技术文件;   (四)建立人员档案制度,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制度),业务培训及考核制度;   (五)建立开展各项试验详细的操作细则及安全规程(样品抽取及管理、试件制作、试验、分析、计算、复核等程序);   (六)建立仪器使用、维修校准制度(试验前后有专人对仪器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记录、故障维修等情况记录);   (七)建立仪器周期检定、保养;养护室定期测试、检查等制度(周期检定表内容包括设备型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人);   (八)建立试验记录资料管理制度。试验前后有人对试件情况进行检测及记录。原始记录应整齐清洁,有规定的格式,试验结果应有试验人员签字;   (九)试验报告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位数及误差表达方式符合规定要求;   (十)试验结果记录应有专人校核签名,并且需要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名;   (十一)原始记录、试验结果记录及试验报告应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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