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12 颁布日期: 2006/05/12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5/12
颁布日期: 2006/05/12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06〕7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产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市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中应用列入登记确认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见附件登记确认目录),必须办理登记确认手续,未经登记确认的,不予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二、登记确认工作具体由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管理和实施。   三、列入登记确认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登记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检测报告;   (四)产品标准;   (五)新产品应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登记确认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其标准应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按申报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人员根据企业填报的登记确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符合登记确认条件的,由市墙改节能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证书(以下简称登记确认证书)。   六、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对获得登记确认证书的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企业应自觉配合监督检查。   七、登记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日前两个月重新申请登记确认。   八、市墙改节能办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登记确认证书的产品目录。   九、经确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应用中对列入登记确认管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监督。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登记确认管理而未经登记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市墙改节能办不予出具认可文件,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达不到国家规定节能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工程竣工备案。   有关事宜请与市墙改节能办公室联系。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82-2号   联系电话:84211288 84216530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目录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登记确认目录   一、新型墙体材料部分   1.砖:非粘土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粉煤灰砖等。   2.建筑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粉煤灰砌块、复合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3.建筑板材: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金属面夹芯板(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等。   4.其他:建筑模网等。   二、建筑节能产品部分   1.节能窗:塑料窗、木窗、铝塑窗、复合窗等。   2.绝热保温材料: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发泡聚氨酯材料、胶粉聚苯颗粒、矿物棉、玻璃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复合保温材料等。   3.苯板粘结剂:乳液型粘结剂、干粉型粘结剂等。   4.其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胀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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