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加强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0/05/07 |
颁布日期: |
2010/05/07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0/05/07 |
颁布日期: |
2010/05/07 |
哈尔滨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10〕135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安监局,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哈各施工单位,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随着我市新建高层建筑逐年增多,建筑起重设备使用范围日益广泛。因违章作业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防坠安全器失效造成升降机坠落,以及因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的安全防护用品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通知》(黑建安〔2009〕46号)要求,推动本地区使用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配置工作。
(二)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单位提供的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实验合格证明,具备工况信息、即时反馈功能,且可以扩展并适合我市特殊的施工环境要求,尤其是能够与全市、全省塔机安全监控平台联网。
(三)新购置或产权转移的塔式起重机进入哈尔滨建筑市场也应当配置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凡在用的塔式起重机应当按规定配置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在塔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过程中,不得对原有塔式起重机结构进行改动或改造。
二、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一) 施工升降机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办理设备备案等相关手续,重点查验设备产权单位提交的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是否具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配置型号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对于旧有设备还应要求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提供设备的改造、大修情况和事故记录与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对于达不到法规、标准要求的施工升降机不予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标准如下:
1.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要按《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21-2000)规定,配置SAJ40-1.2以上类型防坠安全器。
2.施工升降机配置齿轮锥鼓型渐进式防坠安全器的,无论使用与否,检验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寿命不得超过5年。
(二)建筑起重设备租赁单位,应当为建筑工程提供配备齐全有效安全装置的施工升降机,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升降机配备的防坠安全器等部件,灵敏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安全可靠,且在有效检验期内。
(三)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作业前,要重点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查验,发现防坠安全器未按标准配备或者已经超出两年检验期限的,要向产权或使用单位提出报检或更换要求,超出检验期限未及时更换或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进行升降机安装。
(四)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对在用的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坠安全器是否具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配备型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待按照标准对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或更换新安全器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施工升降机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所有施工现场在用的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进行专项回检(无论设备是否已经过检测),未按标准配备防坠安全器或者已经超出两年检验期限的,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同时要将回检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1.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的自检自查工作,撤换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排除安全隐患。
2.设置专人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进货台帐,加强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对拟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或专营商店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据的《检验报告》进行查验。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自主在市场购置、配备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对未达到本通知要求标准购置和配备安全防护装置、用品或者因配备不合格装置用品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施工现场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企业到指定商店购置、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防护用品。
二O一O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