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7 |
颁布日期: |
2005/09/07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7 |
颁布日期: |
2005/09/07 |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局
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
(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安监联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认识,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认真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2002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认真检查,凡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要将建设项目(工程)有关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补办“三同时”审批验收手续。对不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应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工作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并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各级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作中,将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把好前置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落实工作。
四、各区、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在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6772369)、市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84541100)、市城市规划局(联系电话:86772533)反馈。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联字[2005]5号)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森工总局劳动安全监察处、规划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总投资500万元(50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500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须经国家或省安全预评价审查中心审查,并报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文件和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主要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的审查意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备案审查和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工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