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工作的决议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8/23 |
颁布日期: |
2002/08/23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8/23 |
颁布日期: |
2002/08/23 |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工作的决议
(2002年8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盛祖宏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一年多来,市人民政府认真实施《环保法》工作成效是显著的,促进了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指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社会公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环保执法不到位问题依然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环境污染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环保法》的力度。一要强化《环保法》的宣传教育。通过长期、广泛、深入的宣教工作,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二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真正将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我市走经济建设与生态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之路。三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老污染源的扩大和新污染源的产生;要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防止“十五小”死灰复燃;要积极做好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居民居住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四要拓宽融资渠道,重点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问题,确保文昌污水处理厂年内投入运行;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好“中水”再利用问题。五要加快生态城建设步伐,采取措施,解决土地沙化问题,不断提高生态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大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作物基地建设和保护力度,重点解决农药、化肥对农作物的污染问题;要积极推广秸秆燃气化技术,进一步扩大秸秆燃气用户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