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城镇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6/02 颁布日期: 2010/06/02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6/02
颁布日期: 2010/06/02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 (哈建发〔2010〕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切实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和《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31日起,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含呼兰区、阿城区)、延寿县、尚志市城镇规划区已实施“禁实”工作的基础上,双城市、五常市、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方正县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地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不得进入“禁实”区域建筑工地。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自“禁实”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文件的编制工作时,必须将使用新型墙材的要求在上述文件中注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禁实”要求,对已明确列入“禁实”范围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项目,经审查属实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三、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粘土实心砖。按照 “禁实”的时限要求,各级政府应对“禁实”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限期关闭或转产,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18门以下简易轮窑、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以及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的企业应立即关停。非法开采粘土资源(包括非法利用客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坚决取缔。   四、从事粘土砖生产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墙改管理部门核定的粘土砖限产指标组织生产,不得超产。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严格把关,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计划逐年递减,并确保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发展新型墙材企业,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做好“禁实”后采用其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技术衔接工作。鼓励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生产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它产品。对生产新型墙材、符合国家减免税收条件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   六、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墙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确认管理。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检测,严把新型墙体材料进场质量关,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七、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实”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规划、质监、安监、环保、科技、公安、电力、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同级建设部门做好“禁实”工作。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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