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5/29 颁布日期: 2008/05/29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5/29
颁布日期: 2008/05/29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劳社〔2008〕12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操作问题的函》(冀劳社办字〔2008〕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缴,并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办理退休和计发待遇按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负担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资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四、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和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五、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须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只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六、补缴审批、备案时,县(市)区、市直单位各自汇总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   附件: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已参保人员)(略)   2.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未参保人员)(略)   3.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略)   4.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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