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2007修订)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4/22 颁布日期: 2007/04/22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4/22
颁布日期: 2007/04/22
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订)   第一条 为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粘土瓦的限制生产,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中小企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和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发展节土、利废、轻质、高强、保温隔热多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粘土实心砖的年生产指标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减。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制定年度限制取土用地计划,按计划收回和供应土地。   第六条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七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年度计划组织生产。   第八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应当在批准的荒山、荒丘、荒滩和荒地上取土。已经在耕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满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耕地。因修建砖窑和取土破坏土地资源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垦。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距离粉煤灰、煤矸石堆场二十公里以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掺加30%以上的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在粘土实心砖中掺加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保证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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