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2010修改)

颁布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5
颁布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5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拟征土地所在区片核定征地区片价,拟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并告知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勘测定界,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土地补偿登记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同时进行。   第八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会纪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第九条 按项目报批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土地预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取得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评审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报批   第十条 分批次报批且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下报批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书;   (七)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占补挂钩确认单、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一)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二)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三)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四)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转政务中心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主办处和内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十五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于6月15日前持下列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汇总后,经省政府同意,于6月底前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土地转用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第二年5月底前分批次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六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一)组卷说明书;   (二)呈报说明书;   (三)土地转用方案;   (四)补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书;   (八)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九)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一)占补挂钩确认单、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二)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十六)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要);   (十八)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   (十九)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二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十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二十二)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二十三)建设单位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或者土地复垦承诺书;   (二十四)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二十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表;   (二十六)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复印件;   (二十七)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功能分区和用地合理性的说明;   (二十八)工程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标准横断面图;   (二十九)公路或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或铁路项目需要);   (三十)国家或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项目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十一)项材料。按项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项材料。按项目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项材料。按项目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材料。   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上述规定报批,同时要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承诺书。   第十八条 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第十八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完备性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审查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各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起草相关文书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主办处、协办处室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六)地质灾害评估结果是否允许建设项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土地转用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土地转用征收所涉及土地类别的确认,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土地转用征收档案管理,确保土地转用征收档案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条 设区市政府批准土地转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设区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文书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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