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01 |
颁布日期: |
2010/04/15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01 |
颁布日期: |
2010/04/15 |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冀公交[2010]101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警用及相关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件申请办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的要求,省厅重新制定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制定和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好《规定》,对于加强警用车辆管理、规范警报器和灯具安装使用、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推进公安机关“三项建设”以及推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深入开展并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组织领导:一是明确负责《规定》组织实施的职责部门,落实责任人,配备执行《规定》所必需的器材、装备;二是结合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对本单位所有制式警车进行一次深入排查,对达到报废标准、手续不全、外观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制式警车全部依照《规定》,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新式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办工作;三是以《规定》实施为契机,对所有制式警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和文明行车教育,保证警车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开“霸王车”、“特权车”、“斗气车”。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理许可。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定》,建立完善各项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制式警车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结合警用车辆整治专项行动,对制式警车进行外观标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标准,车辆检验及是否存在拼装、报废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问题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对符合要求的车辆依照《规定》,上报省厅交管局审批。省厅交管局将加强对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启用新式文书,加强归档管理。为配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保证《规定》顺利实施,对车辆申办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全部启用《规定》要求的文书和新式安装使用证,原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有效期一律顺延或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各市务必于2010年5月31日前与省厅交管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保证《规定》正式实施时全部使用新式文书和新式使用证,并于8月31日前完成证件换发工作。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广泛宣传。省厅交管局将结合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在互联网站上挂载《规定》和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方便查询和下载。还将印制《规定》小册子,通过各地向申请人发放,告知相关事项。各市要将宣贯《规定》作为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规定》及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办理车辆、驾驶人业务窗口宣传《规定》,达到广而告之的宣传效果。
五、加强检查督导,推进专项行动。在全省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交管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督导组,将制式警车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许可证,作为推进专项治理行动的突破点,予以重点安排部署:一是重点检查符合办证条件而没有申办的,发现一个通报一个;二是对未办理安装使用证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拼装、报废、未检验等情况,发现问题的,要通报车属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对非制式警车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或者制式警车不按规定条件和用途乱鸣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或罚款处理,对驾驶人进行严格教育,并且通报车属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相关责任。
附件1.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正面)
附件2.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书背面(法律法规有关警报器的规定)
附件3.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案卷文书(略)
附件4.办理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5.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式样(略)
附件6.办法制定及文书更改说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色、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
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13日内完成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等事项。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第(四)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改正的材料:
(一)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
(二)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
(三)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七)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
有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能够现场补正、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材料经现场补正、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三章 核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确定核查场所,公布办公电话,设置警务公开栏。
第十一条 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项目包括: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核查车辆外观喷涂的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受理决定书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要求,接受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核查,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核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制作核查笔录,核查笔录应由核查人员及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在核查工作中发现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外观标志图案、安装的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颜色式样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在核查笔录中注明,并制作补正告知书,送交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人。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2日内,将车辆基本信息、申请、受理、核查等情况及拟办意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制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与车辆数码照片(控制在300k以内)通过公安网一并上传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上传的信息,与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对其他受理、实地核查等上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1日内通过公安网上传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申办车辆核查情况及车辆照片,在3日内完成审查。对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申请材料齐全有效,核查合格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将批准信息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准予许可信息的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批准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将证件委托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当面、邮寄等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第(一)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有第(五)至第(九)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改正,申请人未按规定改正或改正后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一)车属单位不具备执行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职责、职能的;
(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与登记不一致的;
(四)车辆喷涂的标志图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警报器音调属非本类车辆专用音调的;
(六)未屏蔽与本类车辆警报器音调无关的音调的;
(七)标志灯具颜色不符合规定的;
(八)标志灯具式样不符合规定的;
(九)存在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通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的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不予许可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期限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网络无法使用或发生故障不能在规定期限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报送办理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情况登记表、车辆电子数码照片及相关文书。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申办材料审核无误后,再行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结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相关申请、核查、审批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组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换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加强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核查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车辆的核查、审批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填写内容缺项或不符合填写要求,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无关的材料、图片资料的;
(五)未对车辆进行实地核查、提供虚假核查笔录的;
(六)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申办安装使用许可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安装使用许可证件的;
(八)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或索取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河北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管理暂行办法》(冀公交【1998】179号)即行废止。
附件二:
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请书
(正面)
申办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 请 书
公安交通警察支(大、总)队:
我单位车牌号为冀 的 (厂牌型号)车辆,现依法申请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我单位承诺:已组织车辆驾驶人学习法律、法规关于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的规定,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车辆及车辆外观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和标志灯具颜色式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
申办理由说明(单位的职责、职能、执行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紧急任务情况):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粘贴于下方空白处):
申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 方式: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背面)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关于车辆外观标识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方面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救护车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Y07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车载电子警报器》(GB8108-1999) 5.13 “ 警车:紧急调频调、双音转换调、空气号(汽笛调)、国宾开道、手控调频;消防车: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单音断鸣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 3.1警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3.2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5标志灯具: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5.6色度性能: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 8417-2003规定。7.2 安装安全要求7.2.1 标志灯具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7.2.2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7.2.3 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色对称安装”。
行业标准QC/T 457-2002,WS/T 292-2008 5.5.3 “救护车的左、右侧和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色“十”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WS/T 292-2008(2007-12-27发布 2008-04-01实施)5.3.2 标识: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附件六: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行政许可事项及案卷文书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2008年10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提出了“严格制作程序和备案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行政许可格式文本进行变通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的工作要求, 省交管局结合办理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进一步规范此项行政许可。为贯彻落实《标准》,突出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行政许可的特点,在重新制定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中,对办理此项行政许可事项使用的案卷文书进行了调整和重新设计,使之达到《标准》要求。
一、《规定》制定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说明
1、法定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允许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范围和条件:“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许可的依据和授权性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3、车辆喷涂外观标识、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的规定。一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救护车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Y07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二是《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三是《车载电子警报器》(GB8108-1999) 5.13 “ 警车:紧急调频调、双音转换调、空气号(汽笛调)、国宾开道、手控调频;消防车: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单音断鸣调”。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 3.1警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3.2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5标志灯具: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5.6色度性能: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GB/T 8417-2003规定。7.2 安装安全要求7.2.1 标志灯具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7.2.2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7.2.3 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色对称安装”。五是行业标准QC/T 457-2002,WS/T 292-20085.5.3 “救护车的左、右侧和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色“十”字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WS/T 292-2008(2007-12-27发布 2008-04-01实施)5.3.2 标识: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4、关于委托受理。为方便群众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第80号令)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的规定,《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分别委托各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受理本设区市和所辖区、本县(市)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在第十五条规定由县(市)和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受理的申办申请信息,从公安网上传至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这样一来,全省各地申请人不必都到省公安厅申请办理,不仅可大大降低申请人申办成本,还能体现方便群众的原则,更能突出县(市)、设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
5、关于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核查。针对之前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警报器音调与使用车辆不匹配、车辆外观标识颜色与规定不一致、导致乱鸣滥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突出问题,《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核查,通过实地核查,发现并要求申请人改正与车辆不匹配的警报器和不符合规定的外观颜色标识,以此做好事前把关,提高许可质量,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此项规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非常必要。
6、关于救护车申办安装使用证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非典、甲流等疫情的不断出现,国家对加强基层医疗建设非常重视,连续下拨专款为医疗机构配备救护车辆和救护设备。但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之徒为追求经济利益,利用救护车的方便条件,擅自购置救护车并乱鸣滥用警灯警报拉送无关人员、货物,不仅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而且这些车辆大多没有必备的救护设备和器材,车辆购置单位也不具备紧急救护和处理紧急疫情的资质,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调配。为此,经征求省卫生厅意见,从加强救护车管理、保证救护车达到执行紧急救护任务、转送危重病人、处理紧急疫情的基本要求考虑,《规定》在第七条做出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单位救护车进行资质审查、车辆外观核查、相关救护设备检查后,由省卫生厅集中报送省公安厅交管局审批。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市加强对救护车的监管,更有利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单位公共卫生资源的统筹、规划和调配。
7、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问题。《规定》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分别在第15、16、18条对省、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自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内容核查、审查、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了不超过20天、送达安装许可证件依照法定期限送达的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限,达到合法、高效、保护申请人权利的要求。
二、文书启用及案卷归档
1、坚持集中装订原则。除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外,其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制的受理及不予受理决定书、核查笔录、补正告知书、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办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8种文书,连同卷宗封皮及卷宗目录全部集中装订,并依照对应审批流程、互不干扰、有利于保留存根的原则排列。在涉及向申请人出具的相关文书上,由省公安厅交管局先行套印公章,将集中装订的卷宗下发给受委托办理的各设区市和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各受委托单位按照网上审批流程和实地核查情况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由各单位填制电子版《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情况登记表》,方便查询和监督。
2、细化卷宗内容项目。为方便查阅每一个证件办理情况,调整后的卷宗封面增加了“受理、决定、送达时间”项,从封面可以清楚的了解办理的主要过程和时限。为了统一卷宗编号,将《标准》中卷宗的封面“年度(许可项目简称) 号”与“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全部统一为调整后的卷宗编号,并要求所使用的受理决定书、核查笔录、准予许可决定书等三种文书编号与卷宗编号一致,便于保存、查询、管理。
3、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为使办理行政许可人员准确掌握、申请人清楚了解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依据、规定,在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申请书背面加印《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对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相关规定》,达到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的目的和作用,保护申请人权益。
4、规范文书填写制作。为规范、方便工作人员填写、制作相关案卷文书,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在调整、设计相关案卷文书时,将重新制定的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件申请办理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情况和应当补正的内容,全部列在了相关案卷文书中,办理行政许可人员填写、制作相关文书时,只需对所列情况前“□”前打“√”即可,既减少写字数量,节省文书制作时间,又规范文书制作,提高行政效率。
5、调整、简化相关文书。根据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要求和程序,为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标准》中规定而实际办理工作中涉及不到的《询问笔录》、《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等14种标准文书,进行了调整、省略,而按照《标准》要求重新设计、启用了《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核查笔录》、《补正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6种常用文书,6种文书能够满足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行政许可工作需要。
6、统一案卷文书及装订标准。为规范卷内文书及组卷归档工作,在设计、启用的卷宗目录中明确标明了办理此项行政许可所使用的6种文书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而且明确规定了相关文书和提交材料的装订顺序。同时,为方便文书组卷、案卷归档,一是将文书案卷卷宗、卷宗目录和使用的6类文书、办理此项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审批表和有关此项许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装订成册。在末页印有“依次按序粘贴或装订车辆外观照片、申请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字样,提示和规范办理人员按规定顺序粘贴或装订申请材料。二是对《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5种一式两联的A4纸张文书,调整为A4纸一张两联的文书(申请人人联和留存联印在一张A4纸上,中间用剪切线隔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