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颁布机构: 河北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18 颁布日期: 2010/03/18
颁布机构: 河北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18
颁布日期: 2010/03/18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冀公消[2010]69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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