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办字〔2008〕67号 2008年6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钢铁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之一。当前全省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省钢铁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钢铁工业取得长足发展,2007年全省钢产量达到10706万吨,连续7年居全国首位。与此同时,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全年淘汰落后炼铁能力569万吨、落后炼钢能力675万吨;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板带比达到534%,宽厚板、冷轧薄板、涂镀层板等高端板带类产品产量增幅远高于全省钢材增速;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改善,一批技术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大型企业迅速成长。 但是,全省钢铁工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解决,一些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产业集中度低,大行业、小企业问题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产量明显不足,品种质量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资源、能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产能过剩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在我省现有主体装备中,仍有相当部分炼铁、炼钢和轧钢能力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 当前,全省钢铁工业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不仅是解决钢铁工业即期发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大起大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全省钢铁工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建设钢铁强省的战略抉择。 二、当前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促进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在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已基本淘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除用于铸造的小高炉在经国家核实后暂时保留外,加快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的淘汰步伐。在继续抓好差别电价、水价政策落实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在信贷、供电、供水、运输、矿产资源等生产要素配置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落后产能彻底退出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要及时拆除和废毁,不得对外转让使用。 (二)严格控制钢铁项目投资。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市场准入、节能环保、土地供给、取水许可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钢铁产能扩张。对在建、拟建的钢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从规划布局、产业政策、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坚决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上或改扩建钢铁项目,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钢铁项目要坚决叫停。 (三)大力推进企业整合重组。支持重点大型钢铁企业向集团化发展,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联合重组。把产能置换改造与企业整合重组紧密结合起来,加快省内钢铁产能向沿海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转移、聚集,通过整合搬迁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生产集中度。鼓励钢铁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间纵向联合,支持重点骨干钢铁企业与铁矿、煤矿、焦化、港口、交通、物流企业和装备制造等重点用钢企业通过互相持股、战略联盟等形式,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努力构建结构合理、资源节约、生产高效、环境清洁的钢铁生产系统。重点围绕余热余能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和钢铁清洁生产,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工程。鼓励钢铁企业进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建立完善节能和环保管理体系,力争全省重点骨干钢铁企业各项能耗、环保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全部达标排放。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当地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精神和省政府总体要求,对行政区域内落后钢铁产能进行摸底排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二)部门协调联动。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牵头工作和投资管理;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省财政厅要抓紧研究提出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政策;省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提出促进落后钢铁产能关停淘汰的政策措施。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长远和大局出发,既要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又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做好过细工作。要切实把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与促进企业转产转型、加快整合改造升级有机结合起来,与调整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