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5]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鼓励和提高用人单位法律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评价,分别认定为不同的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构建“诚信河北”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法律观念和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二、准确把握评价内容,扎实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当前要重点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和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失信行为的公示工作。 (一)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为基础,以整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信息为重点,以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为补充,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并考虑省市县三级网络互联的需求,有利于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二)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定期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基础。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覆盖范围,切实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在日常巡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中,要注意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劳动保障管理基础数据,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 (四)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信息通报制度。评价工作涉及劳动保障系统的多方面业务,需要各个业务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做好日常信息传递和沟通,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指标的设定,既要客观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又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是否发现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二)是否发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加班加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三)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是否100%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四)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四、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步推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涉及用人单位利益,政策性强。为此,省厅成立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小组,各业务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设联络员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处。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同时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在企业中试行,总结经验,分步实施,逐步推开。对社会的公示,可以先启动对用人单位存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失信行为的公布,也可以先行公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用人单位。 附件:1、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略) 3、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略) 4、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用人单位认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对所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内容: (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 (六)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标准。用人单位符合下列评价标准的,分别评定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级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河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连续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2.连续两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未发现严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级: 1.两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2.一年内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一次,并能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依法改正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内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 1.对年内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违法行为的; 2.未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3.年内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投诉举报案件2起以上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4.拒绝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或未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1.非法使用童工的; 2.无故拖欠工资引发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群体性事件的; 3.拖欠社会保险费情节较重(6个月以上)的; 4.虚报劳动保障情况骗取诚信等级或示范单位称号的; 5.拒绝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A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受到行政处罚的,从受处罚时降为B级; (二)A级或B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当年降为C级; (三)B级或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的,次年分别评定为A级或B级。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方法。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的确定,由同级守法诚信评价机构讨论决定,每年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信息为主,结合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监察执法情况,提出初评意见,在讨论前事先通报各组成人员。各业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涉及守法诚信评价内容的,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由相关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被评定为A级或获得示范单位称号的,应当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被评定为B级、C级的,不予公布。 (一)被授予省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被设区市授予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两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 (二)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次年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监察。初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三)被评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提升诚信等级。 (四)被评定为C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安排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巡视监察,加强对其守法诚信教育,指导其依法规范劳动保障行为,尽快提升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实行用人单位申报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申请评定守法诚信A类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也可以推荐符合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评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公示前,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意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通报政府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加快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记录和反映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中,注意收集和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企业守法诚信基础数据,为公正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保证全省统一评价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增加其它评价指标。具体指标的采用应当符合“诚信河北”和“金保工程”有关信息数据标准化的要求,保证评价结果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附件4: 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铁栓 副组长:刘建平 成 员:李士录 赵志岚 张秀敏 刘 跃 李元河 王 奇 刘双元 李青海 王浩旭 张培君 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处,刘建平兼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处室设立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