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6/25 | 颁布日期: | 2007/06/25 |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卫生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06/25 | 
              
              	| 颁布日期: | 2007/06/25 |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37号)
各市、各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医疗废物暂存点的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置和管理。各类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处置,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以及传染病诊治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造成意外损伤和污染。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废物和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