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0 颁布日期: 2008/05/20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5/20
颁布日期: 2008/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 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 监测频次为每日一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 析有机结合起来。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第四条 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 源现场排查最新的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      第五条 应当在显著地点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护标识,并把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六条 建立重要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的定时巡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 标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等进行重点监测,具备条件的监测站,视情况可增加 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      第七条 现场巡查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第八条 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 测(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可采用发光菌法),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 判断。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关注救灾中化 学品的使用情况,具体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污染源排查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 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 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 自动监测   第十二条 尽快恢复原有的自动监测站点和测试项目,对于出现水质异常的地区,可在原有测试项目的基础上 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自动监测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重要水源地根据当地的条件可考虑增加在线生物毒性监测。  第四章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密切关注对灾后环境安全构成危险隐患的设施,如化工厂、加油站、农药集中存放场所、灾民集中 安置区等。污染物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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