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06/30 |
颁布日期: |
2005/06/30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5/06/30 |
颁布日期: |
2005/06/30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劳社[2005]8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一、工伤申请登记: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受理工伤认定时限: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见附件3)。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六、材料补正: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七、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九、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会同社保处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9)。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调查笔录》(见附件10)。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一、以个人名义申报认定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还要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附件11)。用人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十二、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五份(见附件12)或《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3)。通知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工伤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结论通知书中写清楚,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在工伤认定信息录入界面中的“事实情况”栏内进行录入。
十三、审批延期: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4),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15),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6),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接待登记簿(工伤)
3、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6、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7、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8、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9、现场勘验记录
10、调查笔录
11、举证告知书
1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3、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14、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15、送达回证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附件1: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职工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个人
电脑号
家庭地址 电话
所在街道、
乡(镇)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所在街道、
乡(镇) 社保
登记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用工形式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职业病
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 □ 工 伤
□ 视同工伤
工伤协议 医疗机构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一栏应填写受伤职工治疗的医疗机构,但必须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市工伤生育中心确定的武汉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电脑号、社保登记证号两栏不填。
9、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定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10、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1、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12、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本栏不填。
13、工会组织代表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备注栏写明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并签字、盖章。
1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通知书的文书编号。
15、此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接 待 登 记 簿 (工 伤)
序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接待时间 处理情况 签 字
附表3:
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
申请事项 联系电话
申
请
理
由 受理人:
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科
(室)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注: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附件4: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
(编号)
今收到 报送的关于 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见材料清单)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今收到 报送的关于 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份 页。(见材料清单)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一式二份,申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5: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序 号 项 目 页 数
材料提供人: 日期:
附件6:
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之规定,请你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以下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的,暂不出具工伤认定结论,自受伤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能够提供补正材料的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7: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材料齐全(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8: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 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
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武汉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9:
现场勘验记录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勘验记录如下:
勘验人: 记录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调 查 笔 录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行政事项: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职务: 电话:
被调查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
调查记录如下: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年 月 日
附件11: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举 证 告 知 书
武劳社工伤受字( )第 号
:
申请人 反映,其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本局决定 受理。现附上《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该职工是或者不是工伤的证明材料。逾期未能举证,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2: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述:
我局经调查核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
规定,认定
于 年 月 日发生了 的伤害,属 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 。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
本通知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发 一份、发 一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3:
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述:
我局经调查核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于 年 月
日发生的伤害不符合 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 。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接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
本通知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发 一份、发 一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日
附件14:
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
(编号)
审批事项
受理时间 经办人
延
期
审
批
原
因
处
室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15:
送 达 回 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 1、
2、
3、
受送达人
地址
送达地址
送达人员 1、
2、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附件1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编号)
(被通知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年
月 日之前你单位应到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