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28 颁布日期: 2006/11/28
颁布机构: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武汉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28
颁布日期: 2006/11/28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经[2006]069号) 各区经贸委、各民爆企业:   《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委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民爆企业结合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运行情况,在充分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做好定期预案的演练,对专业人员要不定期地进行培训,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快速、准确、有效地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省国防科工办《湖北省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经委工作职责,制订市经委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及时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武汉市民用爆破器材公司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安全事故灾难。   (2)事故发生后可能继续扩大,事故现场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依靠企业自身能力不能控制,需要动用相关部门救援的事故。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3、内部管理,成立专班。事故单位自身组织的应急救援是最基本、最熟练、最快捷的;各民爆器材公司应组织配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救援工作。   四、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武汉市民爆器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经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民爆器材经营单位组成。   1、市安委会: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市经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经委分管国防工业领导   成员:市经委军工处、市物资工业促进办   主要职责:协调我市民爆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市政府、省国防科工办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措施,审查事故的报送等事项。   3、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军工处。   主要职责:按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协调指导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外围支援工作;保证重特大事故信息和上级领导指令信息及时准确上报下达;跟踪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送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有关事故报告的起草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五、民爆器材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防   (一)预警预防的重点与监督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应当实施重点监管。重大危险源按产权关系、单位隶属关系和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监督管理职责   1、各民爆器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其进行登记,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其安全状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实施重点监控、重点防范,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市、区民爆器材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民爆器材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   (三)事故应急与信息报告   1、民爆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市经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   3、信息发布   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规定的,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   市经委军工处接报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时,应对下列事故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记录: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事故的周边情况及预后趋向;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效果;   (5)请求协调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应急救援事项;   (6)事故报告单位通讯联络方式、报告人姓名和报告时间。   接报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二)应急指挥调度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做出响应决定。   (1)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国防科工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情况;   (2)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保持联动;   (3)组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4)根据事故抢险救灾需要,协调相关单位,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跟踪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五)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与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六)信息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安办会同市经委和事发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七)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正式进驻事故发生单位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七、保障措施   1、事故应急响应通讯系统   (1)市经委军工处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络方式见附件一。   (2)市经委军工处承担事故信息接收工作,并负责与事故应急系统的有关部门联系,通讯联络方式见附件二。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分析判断、处置方案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名单附件三。   3、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完善。   八、其他事项   本预案由市经委军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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