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1 |
颁布日期: |
2008/04/28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1 |
颁布日期: |
2008/04/28 |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建〔2008〕81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加强市政工程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文明施工,依据《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1998]141号)、《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散装水泥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政工程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的施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
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三、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做好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场后的入仓、泵送工作,降低噪音、粉尘污染。
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完善内部监管程序,建立健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传递和协同监管机制。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先开工的工程,市、区市政质监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督促当事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应协同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加大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核查(核准)力度,确保监管工作数据完整、准确。
五、市建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市建管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事项办理程序,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六、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应积极配合市各职能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加强对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
七、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满足市政工程各项技术要求。
八、市政工程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水泥使用量以及各类强度等级的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和预算价格。
九、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和"武汉建设网"、"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十、市政工程建设各相关方主体单位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一并分别在散装水泥服务窗口、商品混凝土服务窗口办理散装水泥使用登记手续、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登记和核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手续。
十一、对在市政工程中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政项目监管部门和个人,按市政府第153号令的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依据《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文件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十二、本通知相关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