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日期: |
2008/06/16 |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8〕43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用地项目,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探索计划考核的激励政策。
二、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状况,重点调查农村居民点内的空闲土地(包括闲置宅基地),城镇空闲土地、废弃土地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评价工作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和省厅制发的《湖北省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弄清城镇用地的潜力大小、范围、分布和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建设用地提高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四)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要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采取“净地”方式出让,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五)严格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要建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实施开发,合理规划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集中布置仓储、行政办公等生产配套设施。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估工作,报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审核公示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
三、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从严从紧执行用地标准
(六)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强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联动机制。严格禁止类项目审批,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项目的供地,坚决控制高地耗、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
(七)从严从紧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使其成为审批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他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供地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指标,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一律核减用地或不予供地。对于占地面积大的圈内工业项目,根据实际到资额和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批转用、征收和供应土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为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提供意见,进一步扩大用地标准的覆盖范围。各地在申报审批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要严格划定功能分区,明确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面积,并在规划图件中标明,做到图文一致。在按具体项目供地时,不得再包含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化用地。
(八)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通知》要求,除依法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继续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然后通过补办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违反规定的,除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所涉及的土地必须重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制订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应包括土地供应年度总规模、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供应计划和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实行土地供应从按需供应到按计划供应的转变,明确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将保障性住房计划单列,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厅备案,武汉市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十)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年度供地考核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努力提高供地率和用地效率。各市、县近两年(含当年)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供地率应分别达到80%和50%。对达不到供地率标准的市、县,要控制其新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规模,直至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督促其对征而未用、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按法定程序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开发。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管理,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额、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还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的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还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因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不规范、内容不详实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和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实现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切实改变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地位,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对土地供应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对未开通运行和上传信息不全的市、县,省厅将予通报,并追究市(州)局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立足内涵挖潜,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十二)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要求,各市、县要抓紧时间在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方案的落实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依据、处置原则、处置办法、处置时间和要求,创新工作机制,集中一段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严格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的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十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造标准厂房,通过增加容积率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引导和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对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经依法批准由原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十五)科学编制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依托产业和基础设施,稳步有序的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适当提高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容积率,加大分散农村居民点的归并整合力度,协调推进原有零星宅基地的置换和复垦,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农村居民点和集镇的归并整合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使用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超出面积的项目不予批准和验收。
(十六)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周转计划指标体系。市(州)在下达给县(市)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应增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计划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十七)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摸清农村宅基地家底,重点清查建新留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等用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一户一宅”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坚持公告制度和“三到场”制度。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或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坚决防止产生新的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
(十八)完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统筹城乡建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实现试点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结构更加优化,利用水平更加集约。要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部门参与、市场运作的多方合作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区拆迁复垦专项验收制度,涉及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九)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认真总结《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明确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用途和流转重点,处理好地价评估、收益分配、税费征收和合同管理等政策难点问题,为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创新工作机制,结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和新农村建设试点,积极推进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
六、加大落实力度,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十)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通过学习,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上来。要开展对《通知》的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大落实力度。省厅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责,抓紧落实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按照“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依据本地土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更加严格的土地使用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和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