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5/11/28 |
颁布日期: |
2005/11/28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5/11/28 |
颁布日期: |
2005/11/28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
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构建和谐南宁,离不开全市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立足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发展社会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在研究、部署、考核工作时充分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系)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南府发〔2003〕7号)精神,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联席(系)会议制度,并逐步推行到乡镇(街道)一级。联席(系)会议每年召开1次,听取工会工作的通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系)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拓宽工会参政议政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在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问题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时,要通知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通知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保证各项决策能更好地反映职工的意愿。成立有关领导机构时,应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企(事)业改制方案特别是国有企(事)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信息沟通,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劳动保障、民政、信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一)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督促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当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做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二)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国有、集体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事)务公开制度,各类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实行职代会制度。
(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困难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要大力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等事业,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支持工会实施的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全市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大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力度。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
(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支持。要配合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做好一年一度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暨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的各项待遇。
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一)协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组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督促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要支持工会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凡是依法登记并开业投产的企业,都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对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机构设置,帮助落实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相关待遇。
(二)支持工会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过程中,要抓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已撤销、合并的要责令改正,限期恢复。
四、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活动
(一)依法协助工会收缴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凡由市(县、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给同级工会。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工会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重视和支持工会所属的服务于职工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纳入市、县(区)级政府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中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发展。
(三)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同时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