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8/10/07 颁布日期: 2008/10/07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8/10/07
颁布日期: 2008/10/07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8〕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南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保障南宁市辐射环境安全,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   市、县、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市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统管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县、城区、开发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县、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设的派出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一)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监察局、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集团、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负责人。   (二)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分析、判断事故原因,确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事故地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检查、指导县、城区、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处理其他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的重要工作。   (三)办事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提出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对突发性事件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进展和灾情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落实有关县、城区、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构   1.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环保局。   2.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南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应急联动中心职责: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汇集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市环保局职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建立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相关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并即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各成员单位在辐射事故预防、应急现场处置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成员单位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贮备和预先准备必要的放射源和辐射事故应急装备、仪器设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造册登记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统一服从应急指挥部的调用命令,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1.市环保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辐射监测;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   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   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3.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市财政局   负责保证本级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县、城区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市环保监测站   负责对事故发生点周围进行辐射监测;   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辐射监测;   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的找源监测。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负责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   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7.专家组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辐射事故专家组。专家组由聘请的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为:参与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一)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辐射事故报告电话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辐射事故的报告电话。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三)信息报送   辐射事故信息报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乡(镇)政府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县、城区政府部门报送;县、城区政府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和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送;市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收到辐射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送。   辐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环保等相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应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并及时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一般辐射事故   所在地县、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向县、城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部门报告,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   2.较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向市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实施先期处置,并向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   3.重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4.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级市政府,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报告   接警单位值班人员接到辐射事故紧急报告后,要认真记录污染事件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事故单位、起因等。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知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   事发地的县、城区和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须尽快到事故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快速出动   市指挥部应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协调应急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本单位职责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染危害的措施,提供污染事故监测报告,提出污染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六)处置程序   1.控制现场   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市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现场调查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监测组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   3.情况上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已掌握重要情况,并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环保部门。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做出是否商请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部门、驻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突击队参与应急工作。   4.污染处置   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市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5.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指挥部。   6.污染跟踪   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四、应急终止和恢复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一)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1.终止条件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应用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后果降至最低限度。   2.终止程序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应用事故所导致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环保部门批准,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恢复   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公室应配合自治区辐射应急机构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   5.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五、事故报告和管理   (一)为了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做好各类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并负责事故的上报。   (二)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填报事故报告表,较大以上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要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不报、虚报、漏报和无故拖延报告的,要追究责任。   (三)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总结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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