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15 颁布日期: 2005/06/15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6/15
颁布日期: 2005/06/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12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   (四)应急救援队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半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再经1个半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救援车1辆,11座以上面包车1辆,防爆对讲机 6台;   (二)氧气呼吸器12台,防火防爆类照明灯具4套;   (三)堵漏类器材、排烟类器材、破拆类器材、洗消类器材各3套;   (四)气密性防化防护服15套。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有演习场所、体能训练场所,并配备有引体向上、举重、跳高、跳远、爬绳、哑铃、杠铃等体能训练器材或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设有值班室,且有不少于6人住宿的集体宿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值班室应装备普通电话机,事故记录本,紧急出动警报装置,有供值班人员住宿的床铺、卧具。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有下列建筑设施: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修理室、器材库、汽车库等。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各种技术资料符合规程规定,备有被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备用的图纸资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接班工作制度、技术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总结评讲制度、预防检查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员统一配发和穿着救护服装,佩带统一救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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