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6/15 |
颁布日期: |
2005/06/15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6/15 |
颁布日期: |
2005/06/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桂安监管应急字[2005]7号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12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
(四)应急救援队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半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再经1个半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救援车1辆,11座以上面包车1辆,防爆对讲机 6台;
(二)氧气呼吸器12台,防火防爆类照明灯具4套;
(三)堵漏类器材、排烟类器材、破拆类器材、洗消类器材各3套;
(四)气密性防化防护服15套。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有演习场所、体能训练场所,并配备有引体向上、举重、跳高、跳远、爬绳、哑铃、杠铃等体能训练器材或设施。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设有值班室,且有不少于6人住宿的集体宿舍。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值班室应装备普通电话机,事故记录本,紧急出动警报装置,有供值班人员住宿的床铺、卧具。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应有下列建筑设施: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修理室、器材库、汽车库等。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各种技术资料符合规程规定,备有被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有关备用的图纸资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接班工作制度、技术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总结评讲制度、预防检查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员统一配发和穿着救护服装,佩带统一救护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