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1/08 |
颁布日期: |
2009/01/08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1/08 |
颁布日期: |
2009/01/08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区统一预(决)算管理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上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年度草案,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批复各市执行。具体预(决)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模式
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两级调剂”的模式。
“两级管理”是指: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区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自治区级调剂资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2008年底前各市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形成的结余基金,均属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暂存当地,由各市代为管理,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权限在自治区。各市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代管结余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复核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规定应上缴自治区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不再上缴。
“两级调剂”是指:自治区对市、市对县进行基金调剂。自治区对市的基金调剂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市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市工作绩效、离退休人员负担系数、基本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各市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拟定基金调剂数量。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市对县的基金调剂补助办法,可参照自治区对市的办法执行。
三、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体系,深化社会保障预算和财务制度改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