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07/31 |
颁布日期: |
2001/07/31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1/07/31 |
颁布日期: |
2001/07/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
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5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城市的生命线。解决城市水的问题既是我们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是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要决策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我区虽然是水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但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特别是水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城市已出现水源短缺和水质性缺水,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水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落实“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为我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有效保障。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防治工作
(一)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城市供水。
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城市用水。必须从全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污染治理、污水回收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正确处理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流域与流域之间、生产与生活之间、当前与长远等各方面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各地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各地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3年前完成,县城必须在2004年前完成。同时,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严格控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从2002年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的300%,并在2005年以前完全取消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已超采的地区要及时采取封闭取水井或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的有效措施,以达到采补平衡。
(二)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除了水资源短缺的原因外,还有水资源浪费的原因。实行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通过节约用水,可以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要把节约用水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策略。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并实行新建、改建工业项目的“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即工业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到位”即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银行不予贷款,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缺水城市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到2002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仍低于40%的城市,从2003年起,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到2005年,全区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万元工业产值取水量下降到170立方米。
加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禁止继续安装并强制淘汰不合技术规范的用水器具。从2002年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要严格按规定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现有的公共建筑和各单位建筑要在2005年前完成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的更换改造;鼓励引导居民尽快更换现有住宅中陈旧落后的用水器具,要建立奖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我区部分市县供水管网老化、配套不合理、漏失率高。要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成本管理;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检测维护,2002年前,要将管网漏失率降低在15%以下,超标必须整改,不整改者超标部分不准列入成本;要抓好管网普查和建档工作,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
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15%作为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用于工业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的治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水功能区,提出不同水体和水量条件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容量、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资源保护等措施方案,并在制定产业、投资等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要根据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环境容量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保行为。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实行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对江河沿岸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厂要加快技术改造,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对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流域工业污水的治理和城市污水设施的建设,要在加强水资源污染治理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
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前,全区所有县城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南宁、桂林、北海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各地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完善排水设施,做到城市下水管道清污分流,今后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要与供水能力的增长速度相适应,缺水的城市要对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和利用。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不达标的要进行预处理。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水体环境保护责任制。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要制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计划,并抓紧实施,确保水源水质。2002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建立供水水源水质旬报制度,并对地级市供水水源水质实行公报制度。要加强对环保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目标责任奖罚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江河水体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联防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加快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步伐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筹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金。
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资产重组、有偿出(转)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各地要抓住国家对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的资金倾斜的机遇,争取国家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设施建设的步伐。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
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我区城市现行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我区的行业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要提高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水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抓紧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自治区物价、建设、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抓紧制定广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各设市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污水处理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科学管理,降低成本。
(四)以项目为中心,加强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近年来,各地加快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步伐,供水设施水平逐年提高,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各地要抓紧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库。对国家、地方已经确定的项目要抓紧施工,确保进度,确保质量,使之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也要抓紧进行,逐步配套完善水污染治理工程设施,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合理开发保护水资源,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把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
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综合性工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既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又要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治水,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年审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今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全民的水患意识。
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搞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水资源短缺的国情、区情和市情教育,使广大群众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掌握科学的用水知识,自觉履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把节水用水、保护环境目标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好典型,对浪费水资源,破坏水质、供水节水设施的行为要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