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8/09/26 颁布日期: 2008/09/26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8/09/26
颁布日期: 2008/0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桂政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区南临北部湾,境内江河湖泊星罗棋布,沿海港湾众多,水文和气象环境复杂,暗河、岩洞水潭较多,具有生境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多、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的显著特点,为多种水生生物提供了赖以生存繁衍的自然条件,水生生物资源极为丰富。目前,全区有鱼类、虾蟹类、哺乳类、两栖类、爬行类等水生生物1700余种,其中海洋水生生物1000余种,淡水水生生物700余种,水生生物种类位居全国前列。   长期以来,我区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并实施了包括伏季休渔、禁渔区、禁渔期等在内的一系列养护管理制度,建立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较为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们生活活动的日益加深,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捕捞力量过大、酷渔滥捕现象屡禁不止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等,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我区80%的鱼类产卵场、越冬场已经基本丧失,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情况加剧,渔业资源补充群体严重不足,平均营养级下降,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的趋势,珍稀水生野生生物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生物生态环境日趋脆弱、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甚至枯竭。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提高水生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避免和减少水域生态灾害的发生,对改善景观和人居环境,控制外来有害物种侵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做出贡献。   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奋斗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0年,通过实施重点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负责任捕捞管理三项措施,使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全区海洋机动渔船从2002年底1.4321万艘、732325千瓦压减到1.2389万艘、655778千瓦;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苗种数量达到5亿尾(粒)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达到8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目前捕捞强度居高不下的局面,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全区海洋机动渔船压减到1万艘、650778千瓦以下;每年增殖重要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10亿尾(粒)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达到15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区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实现高效循环利用,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   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控制近海捕捞能力增长,规范捕捞行为。要逐步压减拖网、定置网渔船及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全面实施渔船准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和报废等制度,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审批、非法建造渔船行为。积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捕捞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区(期)规定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推进休渔和禁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鼓励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加强海洋捕捞从业人员管理,大力开展职务船员培训工作,规范职务船员持证上岗。   (二)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对渔业重点水域、地方保护和名优品种集群点及其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要在科学考察的基础上,规划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加以养护。要加大水产遗传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在红水河、右江、郁江建立2~3个自治区级青鱼、草鱼、长臀鮠、斑鳠、桂华鲮、乌原鲤、唇鲮等土著鱼类原种种质资源基因库,在沿海建立自治区级马氏珠母贝、近江牡蛎、文蛤、大獭蛤、锯缘青蟹、中华乌塘鳢等原种种质资源基因库,凸显区域优势,保障国家重点需要。要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逐步实行青鱼、草鱼、长臀鮠、斑鳠、桂华鲮、乌原鲤、唇鲮等土著鱼类资源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制度。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要开展内陆江河人工鱼巢建设和沿海人工鱼礁建设,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2010年前,在内陆江河完成10个总量达5万空立方米的人工鱼巢建设;2015年前,在沿海完成6个大型生态保护型鱼礁区、4个游钓鱼礁区和1个牡蛎增殖鱼礁区共200万空立方米的礁体投放。要规范水生生物人工增殖工作,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增殖效果评价,提高增殖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及其产卵繁殖场所的保护。在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分布的有自然流态的江河和北部湾海域及其它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抢救性完成8~10个自治区级濒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确保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生态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等层面科学有序地深入开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面积适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   (五)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力度。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尽快调整出台新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范围。要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积极实施濒危物种专项救护,使物种的濒危程度逐步得到缓解,确保物种不灭绝。对已处濒危或极度濒危状态的儒艮、水獭、鼋、佛耳丽蚌等物种,要根据其生物学特点,要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扩建、新建自然保护区,改善栖息地环境;划定禁渔区,加强就地保护;收集、保存和研究基因资源;加强繁育研究,开展人工驯养繁殖,建立和扩大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对人工繁育的种苗逐步实行野外驯化和放归自然,促进野外种群及资源恢复与发展;建立栖息地保护管理及监测体系,强化保护管理能力,实现对资源的动态监测。   (六)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坚决执行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对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有资质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技术力量,调查分析污染原因、污染主体,及时转移受威胁的水产品,暂停养殖纳水和严格控制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维护生产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要科学评估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民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抓紧制订应急处理预案,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大江大河、重点湖泊及沿海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整合水产技术推广、水产科研、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加大监测评估力度,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评提供技术支持。   (七)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在批准或核准水利水电、围垦、海岸和码头建设、航运疏浚等涉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建立涉渔工程项目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制定补偿方案和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施工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或虽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补偿,赔偿或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   (八)加快自然水域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一些已遭到破坏的水域进行流域综合治理,通过优化配置水资源和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九)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的监控与管理。要建立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警评估和管理信息系统、物种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管理,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十)建立渔民转产转业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纲要》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将因实施转产转业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范畴,通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生活救济等途径,妥善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生活困难。   (十一)推动养殖方式的转变。要认真落实《广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5-2015年)》,研究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养殖生产的品种、规模、容量和布局。健全养殖环境技术规范,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等节能环保的生态健康养殖方式。要加强水产原良种、疫病防控和环境监测等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推动渔药、渔用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五、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环保、财政、发展改革、水利、交通、科技、海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养护目标和实施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努力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从总体上遏制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或枯竭的趋势。   (二)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整合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部门筹集、企业出资、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投资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引导回馈、反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整治的公益事业良性发展。   (三)加强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能力。要抓紧制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养护管理制度,为实施《纲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管理经费。要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努力建设高效、廉洁规范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水生生物养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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