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1/01 颁布日期: 2002/11/01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1/01
颁布日期: 2002/1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7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极易被私自炒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氯酸钾被烟花爆竹生产者违规添入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经常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硝酸铵、氯酸钾严控严管。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9月30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范围进行管理。   (一)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二)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四)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五)凡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企业或购买单位必须向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批准其从事硝酸铵、氯酸钾的买卖活动。   (六)买卖硝酸铵、氯酸钾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广西国防科工办鉴证生效。   (七)买受方凭经广西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硝酸铵、氯酸钾。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止或取消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氯酸钾,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根据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9月30日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由原供货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所有雷管生产企业为实行雷管编码打号对生产线进行的改造,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通过由广西国防科工办组织的验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办发[1984] 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规定。   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1984]5号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无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合同、无买受方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购买、运输民爆器材。违反上述规定的,广西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办发[19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的爆炸物品,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加强对民爆器材的销售、购买、使用流向的监控。民用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炸药、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要按公安部的要求,尽快完善我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发挥该系统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各级经贸、公安、供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尽其责,配合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地经贸委(局)要抓紧督促辖区内硝酸铵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技改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协调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现存的硝酸铵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或退回原生产企业的工作;负责向自治区经贸委报告辖区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详见附件);负责督促辖区内生产、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于2002年11月30日前,到广西国防科工办办理销售、购买资格登记审批手续。   (二)各级经贸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明确其能否继续生产经营,并指导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   (三)各级公安机关结合正在开展的民爆器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无合同、无证的非法买卖民爆器材和利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落实雷管编码打号的情况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仓储条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重新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销毁没收的民爆器材产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和检查督促范围,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广西国防科工办。   附件: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  硝酸铵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情况调查表 ┌─┬─────┬─┬─┬───────┬─────────┬───┬───────┬──┬─┬─┬─┐ │序│企业名称 │企│主│年生产能力(吨)│年经营与使用量(吨)│仓库数│现有库存量(吨)│企业│职│电│备│ │号│(工商登记 │业│管├───┬───┼────┬────┤量(座)├───┬───┤法人│工│话│注│ │ │注册名称) │性│部│硝酸铵│氯酸钾│硝酸铵 │氯酸钾 │平方米│硝酸铵│氯酸钾│姓名│人│ │ │ │ │     │质│门│   │   │    │    │   │   │   │  │数│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请11月30日前将此表报送广西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邮编:530012,联系电话:0771—2803612,传真:0771—2802340。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