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 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政办发[2003]4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下发执行后,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医改)于2002年4月1日顺利启动实施。目前,自治区本级医改总体上进展顺利,运行比较平稳。但由于自治区本级医改起步时间短,有些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偏重和单位缴费率偏低等问题亟待解决。为保证自治区本级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医改会议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修改为“用人单位缴费率暂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 二、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具体为46岁以上1.0%,45岁以下0.8%”修改为“……具体为45岁及以下0.5%,46岁至59岁1%,60岁及以上1.5%”;将本条第(四)款中“……不得提取现金”修改为“……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三、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个人自付比例表中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支付10%,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支付10%。 四、以上经修改后的条款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