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七大提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区加大工作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制建设,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建立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当前我区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至2009年,我区累计报告职业病超过10000例,近年新发病例数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人数要大于报告数。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区最主要的职业病,累计报告接近8000例,近年平均年报告新发病例300多例。职业中毒以铅、锰、苯中毒为主,年发病例数约1000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区属欠发达地区,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特别是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北部湾经济圈的发展,许多新企业陆续落户广西,将带来一系列新的职业病问题。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区情,突出重点,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新发尘肺病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区域发展规划,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自治区、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加强自治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治能力。 --落实劳动者权益和职业病人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0%以上接触过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有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全区联网。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规范劳动用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混合尘肺、煤工尘肺、陶瓷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研究,推广支气管肺泡灌洗术防治尘肺技术,早期治疗干预预防纤维化技术。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小矿山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用人单位要采用先进设备和无毒无害材料,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和工艺改造,落实综合治理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措施。在河池、百色、贺州、桂林等矿业开采企业进行尘肺早期干预试点,采用肺灌洗等先进适宜方法进行早期治疗,防止、延缓从事矿业开采的劳动者发展为尘肺病。 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加强对核技术、放射线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防止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生。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推进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区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配合预防与控制职业病的宣传,宣传推广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经验。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司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团体,要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维护健康权益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帮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不断扩大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范围。要将职业病防治知识列入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内容。逐步在农村初级中学、职业技术院(校)开设职业病防治知识课程,培训后备劳动者。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康复工作,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六)重视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先进适宜的成果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主攻方向,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引进、推广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治的成熟检验检测成果和先进适宜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 防治职业病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责任有主体,投入有渠道,任务有保障,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实施办法;完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高危行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有效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用人单位、行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职业病防治检测分析设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及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贫困老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支持高危行业职业病危害和重点职业病综合治理工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健全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认真履行我国已经批准的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不断扩展合作渠道,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职业病防治国际合作,及时掌握国外职业病防治发展情况,加强国际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成果,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与国际接轨。 五、监督、考核与评估 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同时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各地应逐年进行自查,做好年度总结。自查方案由各市、县自行制定,并向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安监局、总工会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