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12/04 |
颁布日期: |
2002/12/04 |
颁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12/04 |
颁布日期: |
2002/12/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三、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
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
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
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
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六、经费筹措
(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
1.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
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
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
6.社会捐助。
(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组织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全部或部份培训费用。
从地方就业训练经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的经费和政府补贴,可采取项目招标、培训质量考核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七、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动员符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组织保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落实生源。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及时发布教育、培训信息,使城乡新生劳动力有日的地参加培训。
(四)疏通升学渠道。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应优先录取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当地又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
(六)奖励扶持,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基地,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奖励。